(二)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行米市发展,充分发挥粮食市场在平衡供求中的重要作用。粮食产业是我市建设优质食品供应基地的基础性产业,是我市打造“三个基地”,参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对粮食企业运粮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按市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农产品流通的若干规定》(漳政〔1998〕综134号)要求,严禁在市内收取过路过桥费,提升市场服务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加快形成以漳州市中心城市为主,辐射周边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粮食市场网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场建设;市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仓储基础设施和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也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粮食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要利用港口和现有设施优势做好与国家“十一五”粮食专项物流规划相衔接,争取国家 “北粮南运”粮食物流节点建设项目在港区落户;龙文区政府要把福建省浦口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食加工企业建设用地、粮食批发企业仓库及相关流通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国家和福建省“十一五”粮食物流专项规划相衔接,争取列入福建省粮食物流节点,在信息系统、检测检验等项目上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扶持。临港、边贸等县(市、区)市场建设和粮食加工企业建设用地、粮食批发企业仓库及相关流通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各地在市场建设规费等方面要给予适当优惠。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粮食采购、加工、批发、销售等方面的产业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可列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粮食经营户进入粮食批发市场,对入驻新建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内新注册的粮食经营户,参照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50号),以及《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漳委发〔2001〕10号)、《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漳委发〔2003〕15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粮食市场繁荣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2002〕综201号)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