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重视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和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稳妥的办法和措施,保障过渡时期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各级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反映的问题。
(十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减免相关费用,各级政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类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六)扶助贫困残疾人要以政府为主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中,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扶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而增加投入。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就业、教育、扶贫、救助等资金,各有关部门都要进行细化,确保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助贫困残疾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形成合力,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健康发展。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助弱的传统美德,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采取各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与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挂钩帮扶等措施,并广泛引导、发动社会各界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子、献爱心,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从思想、信息、项目、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提供帮扶,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鼓励各界人士对贫困残疾人的捐助,支持民间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设施和服务设施,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宣传各界帮扶残疾人的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帮扶方式多样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