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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教育部门加大对中、高等院校和高中阶段在校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切实落实国家制定的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和“绿色通道”等资助残疾学生的政策。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220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加强银行、学校、学生合作,建立学生助学贷款诚信体系,建立风险共担的机制。
  (十一)加强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阶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劳动需求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全市各高等、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切实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农业、科技、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明确年度任务指标,逐级抓好落实,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农办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残疾人要求培训的,按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给予培训。对残疾人实施职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申请财政培训扶持资金,获得支持的机构应对残疾人实行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十二)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对在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复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辍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认真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残联,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民政、劳动和残联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和兴办校办企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同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联系,共同努力在“希望工程”、“志愿者助残”、“失学残疾女童救助”等活动中,将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儿童纳入重点救助对象。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办〔2002〕84号)及《漳州市人民政府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漳政〔2000〕综17号)精神,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保护力度。制定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并要对扶助残疾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不断完善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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