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九)改善特殊教育条件,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认真贯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漳政〔2005〕综29号)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漳政〔2005〕综30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使特殊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各幼儿园要积极吸收残疾幼儿入托、入学,使残疾幼儿能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从小就能融入社会,残健同乐,一起成长;在现有的特教学校增设盲生班和附设初中班,各大中专院校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特点,以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位,开设特教专业,招收更多的残疾人接受中高等教育。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考生。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特殊教育建校办班工作,加强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图书馆(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
(十)保障特殊教育的工作经费。市、县二级财政在安排特教专项经费时,要保证特教学校生均经费逐年增长,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教津贴足额按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进一步完善资助残疾学生就学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漳政〔2005〕综29号和漳政〔2005〕综30号文件要求,以政府投入为主,进一步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助学体系。扶持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助学力度,保障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5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争取2007年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残疾学生的书本费;市、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解决同级残疾学生的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