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要多方筹集资金或建立专项资金,对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资助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县(市、区),也要积极探索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级政府在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时,要把同级残联列为成员单位。
(七)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体系和康复工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市医院康复科室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康复指导站的建设,重视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才培养、业务培训和科研工作,努力提高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康复医疗水平,了解社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建档立卡,提供康复咨询、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指导,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康复服务。要将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医疗卫生“三下乡”活动的内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问诊和治疗。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微笑行动”等医疗康复工作的重点对象;在实施“明天计划”中,要为每个残疾孤儿制定科学安全的手术方案和术后康复护理措施。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网络、减少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残疾儿的发生;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要减免相关费用;要为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提供助听器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
(八)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卫基妇〔2003〕47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检查、督导、评估和淘汰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质量评价标准》,对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每年组织评估一次,设区的市每二年组织评估一次。围绕我市2013年全面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县(市、区)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开展社区康复训练;要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人预防,减少残疾发生。同时,要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残疾人口每人不少于1元钱标准,确定康复专项经费,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争取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