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服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督促指导用工企业优先招录残疾人或子女就业,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节余的地区,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凡符合《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规定的残疾职工,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县(市、区)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对符合当地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农村土地被征用而又没有就业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土地征用单位应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低保对象。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农户,纳入(或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60%(含60%)符合现行农村低保条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残疾农民,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做好“五保”供养和收养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扶助项目的投入。对贫困残疾人在治病住院、廉租住房、劳动就业、扶贫开发及其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由有关部门给予扶助。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站要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对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在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滞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安置。要逐步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制度衔接、政策配套、功能复合、工作协调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