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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农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市农行、市残联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稳定、扩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和保护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引导和支持福利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和改造,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将安置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范围计算就业比例。
  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均要依法按比例吸纳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特别是要积极开发社区物业管理、卫生保洁、绿化园艺、商品递送、修理维护、小商店、报亭、电话亭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并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切实提高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率;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依法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02〕19号)文件要求,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灵活就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工商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各种证书费;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收,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卫生防疫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管理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经营提供方便,并免收城建占道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凡是涉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费用一律免收;金融部门对下岗失业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政策扶持,为下岗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参照漳委发〔2002〕19号文件精神,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及残联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而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下岗失业残疾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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