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组织或社科专家推荐的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评。
第七条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评审。每届评委会成员由市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类社会科学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为: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普及、宣传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性,论证充分,资料翔实,对于解决理论或实践问题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成果优先入选原则;
(四)宁缺勿滥原则。
第十条 市评委会评审程序是: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市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市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如在该期限内无异议的,则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获奖者奖励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