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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5〕综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已于2005年4月28日经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均可参评,每类成果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漳州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每三年评审一次。
  漳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漳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是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发表或在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准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发表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报:
  (一)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社科联提交下列文件:
  (一)《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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