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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采取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资助,为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供有力保障。
  (一)高校要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在收入的学费中,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减、免、缓”交的部分不得低于20%,专款专用,年度收支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度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高校要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勤工助学岗位,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同时对特困生实行“双优”政策,即“优先推荐岗位,优惠计取报酬”。此外,高校还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与有关社区、企业联系,为学生推荐合适勤工助学岗位,将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勤工助学结合起来,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三)高校要开展特殊困难补助,对贫困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给予临时、一次性无偿补助,保证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推广学费减免制度。对军烈属、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等,要根据情况给予减、免交学费和适当的困难补助,具体减免对象和额度由高校确定。
  (五)建立社会参与机制,集中社会力量支持助学工作。高校要大力吸纳社会资金奖励、资助贫困学生。要利用有关网站、媒体、校友会、校庆等方式积极宣传,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海外侨、台胞捐资助学。
  (六)高校应贯彻执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精神,重视并认真做好食堂饭菜价格与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食堂经营税收优惠及高校食堂、澡堂、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用气等的价格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学生生活成本,同时对普通专科生中5%的特困生给予每人每天4元的生活补助,具体发放比例与标准由高校自行确定,所需经费在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高校应采取发放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确保高校稳定。
  六、继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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