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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做好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已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将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比例及金额及时上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二)公安机关要优先安排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三)经办银行要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对违约学生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并提供给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四)市教育局、财政局、金融部门和高校要密切配合,按《关于改革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4〕191号)要求,做好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预算、申报和核拨工作,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金融部门另行商定。
  三、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提供生源地小额助学贷款支持
  鼓励各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推行的“金钥匙”助学工程,在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方面,取得了初步经验。各金融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教育、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进一步研究扶持政策,推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
  四、高校要建立健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机制
  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机制,设置相对独立的学生资助办公室,按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工作经费,归口管理高校资助困难学生工作,进一步落实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各项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
  五、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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