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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220号)精神,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220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建立有效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机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加强银校协作,抓紧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按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要求及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高校应按省政府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一)市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本着“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简化办理贷款程序,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贷款。
  (二)市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核拨工作,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市教育局要组织、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实施,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工作并组建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四)各高校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
  一是高校要尽快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明确国家助学贷款所需额度及风险补偿比例,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经市教育局、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高校应及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组织招投标。二是高校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工作,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加强管理。高校要采取通过生源地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及围绕教育资源享用、消费水平、心理(精神)压力、业余生活和身体素质等要素,以座谈会、调查问卷和公示的形式,在学生中开展经济状况调研,准确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三是高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使大学生牢固树立信用意识,珍惜个人信用,自觉履行还贷义务。
  二、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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