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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工作意见

  (二)帮助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及欠款单位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的不良贷款,对一时难于归还的,可按有关规定采用优质资产置换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和保全信贷资产。各级政府要支持司法机关开展清收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和金融欺诈等不法行为。要加大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胜诉贷款清偿率。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各级政府可商请法院对农村信用社提起的诉讼案件给予暂缓收取诉讼费,待执行收回胜诉的标的后予以收取,以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财务负担。
  (四)加大损失贷款的核销力度。税务部门要简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核销手续,加大核销力度,加快消化历史包袱。
  三、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增资扩股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投资入股的积极性,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广泛吸收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踊跃投资入股,帮助吸收一批具有战略投资意识和企业管理能力的法人机构入股农村信用社,确保实现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标。
  四、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
  (一)帮助做好申购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准备工作。对个别农村信用社自身难于达到申购和兑付专项票据条件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注入土地或其他优质资产等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市县两级政府可在供地审批权限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用房及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性质,按市场原则尽可能增加其现有土地及房产价值。以达到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条件。
  (二)参照中央有关政策,减免有关规费。1、对农村信用社产权无争议的,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手续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办公营业用房,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给予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对办证费用给予优惠。2、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压力,2005年元月起,三年内减免农村信用社地方性附加费(不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对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产生的抵债资产出租、过户的各种规费,经申请批准后可实行困难性减免等优惠,以利于农村信用社优先收取抵债资产的本金。对抵债资产变现之后,方才缴交有关规费。
  五、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增强支农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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