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工作意见
(漳政〔2005〕综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政文〔2005〕93号)和全国、全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强化领导、规范操作、合法有序、突出重点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加快清产核资进度,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如清产核资难度大、资不抵债缺口较大、不良贷款清收难、增资扩股任务重难度大等。各级、各部门要清醒地认识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扶持和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指导,要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抓实做好,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消化历史包袱
(一)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有效措施,清收公职人员结欠不良贷款。各级政府要把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拖欠(含担保)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作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突破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具体可比照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欠款的方法,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的办法,督促欠款人员限期归还欠款,对限期内仍未归还者,监察、人事等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清收,可实行“五不准”的办法,即不准提拔、不准调动、不准加薪、不准评先、不准晋级,直至还清贷款本息。对个别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公职人员,各地于8月底前将有关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