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宏观调控,规范经营环境。
各县(市、区)要合理控制本辖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调查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城建、规划、土地、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制定城市交通规划时应统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招手即停、门到门服务的营运特点,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设置出租汽车候客站点;在宾馆、酒店及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出租汽车客运候客车位;在城市主要街道,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的原则设置出租汽车临时上下客点。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发展服务出租汽车行业的相关产业,提供各项优惠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好出租汽车司机的“吃饭难、停车难、如厕难”等问题,为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三)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从业人员负担。
各县(市、区)财政、价格、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坚决予以废止和取缔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的不合法收费,禁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除合法的营业性停车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候客和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收取停车费。交通、物价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要对涉及出租汽车检测内容、检测次数和收费标准等项目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
(四)规范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交通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各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出租车行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择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将挂靠服务型企业转变为实体经营企业,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驾驶员的收益水平。要督促出租车企业与驾驶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企业与驾驶员的权利与义务,并加强合同管理。要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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