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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液化天然气工程(LNG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液化天然气工程(LNG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5〕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液化天然气(LNG)建设办公室提出的《漳州市推进液化天然气工程(LNG项目)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七日

漳州市推进液化天然气工程(LNG项目)建设的意见
(漳州液化天然气建设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

  为确保我市LNG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液化天然气(LNG)总体项目和《漳州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与规定,遵照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就我市LNG项目建设及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建设
  ㈠民用住宅
  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①凡在漳州市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项目,在申报立项时须包含管道燃气工程部分。
  ②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图纸。
  ③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送审查时,必须包括配套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对于没有提交经审查通过的配套管道燃气设施施工图审查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④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包含管道燃气专业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燃气专业列入监督范围。
  ⑤燃气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⑥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时,须核对建设项目是否已配套管道燃气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予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建设费纳入房价,不得再向住户另外收取此项费用,房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⑦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具体要求同上述规定。
  2、在建住宅工程
  凡在本《意见》开始实施之日未进行结构单项验收的住宅工程(包括房改集资房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均须参照上述“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实行同步配套管道燃气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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