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政府下拨经费的安排与使用:按实际培训人数(经考试合格者统计)下拨经费。乡村医生每人参加培训的培训费和住宿补助费,乡村医生每人300元,其中培训费150元(含授课费、培训场租费、学籍管理、办公费以及监考费、阅卷等费用),培训费中每人留20元在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作为学籍管理、办公费及监考费等;住宿补助费150元。
2、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要求:市卫生局在市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乡村医生规范培训经费”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市卫生局将根据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上报培训实施的情况,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实际人头经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下拨经费。各县(市)政府要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合理,制度健全,资料档案齐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市卫生局、财政局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市)人民政府每年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四、执行时间
乡村医生集中培训项目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实施,4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分年度实施。乡村医生培训合格作为年度考核和执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组织领导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规划本市辖区的乡村医生培训网点,对符合条件的培训点给予审批并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对本市乡村医生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我市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在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泰等九个县(市)设立乡村医生培训点。芗城和龙文二区的乡村医生培训任务由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承担;中银开发区和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的乡村医生培训任务分别由龙海市和云霄县乡村医生培训点承担。规划设立乡村医生培训点的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申报乡村医生培训点;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对乡村医生培训合格情况进行验证,验证情况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备案。芗城、龙文二区和中银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要积极配合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和培训点组织好乡村医生参加培训。
六、监督和评估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培训制度、组织管理、培训过程、培训质量等实施检查和评估,保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取消培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