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5〕综130号)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繁荣、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环境卫生)、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容貌秩序)和绿化(简称包绿化管理)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管工作。
市建设(房管)、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茶叶渣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