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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抓紧牲畜屠宰厂(场)设置布局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各县(市、区)经贸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100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3〕457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区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布局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各县(市)实施方案必须于9月底前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实施。9月底前芗城区经贸局先制定实施方案报芗城区政府审核后,再由市经贸委会同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方案已批准公布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屠工培训和发证工作,培训和发证工作务必于10月15日前完成,杜绝无证上岗。
  四、根据省经贸委下发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闽经贸市场〔2003〕735号),按照清理整顿验收评分标准的项目要求,继续抓好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改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监督和指导限期整改,以达到设置条件规定的要求。
  五、坚决堵住生猪饲养场(户)病死猪销售的源头。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生猪饲养场(户)病死猪的日常监管,督促饲养场(户)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严防病死猪从生猪饲养环节流向市场。
  六、加强报告和情况反馈制度。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全市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专项行动情况旬报的填报工作(见附件),及时反映专项行动的重要情况及有关问题。

  附件
  全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其
  产品专项行动情况旬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次数(次) 
检查生猪饲养场(个) 检查饮食店、食堂(个) 检查肉制品加工厂(个) 
检查集贸市场(个) 检查超市(个) 检查肉品冷库(个) 
办案情况查处案件(起) 案值(万元) 罚没款(万元) 
查处病死窝点(个) 查获病死猪(头) 查获病死猪肉(公斤) 
移交公安机关案件(起) 批捕人数(人) 判决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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