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其征收、管理依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其使用按漳政〔2000〕综18号规定,专项报批,专款专用。
保障金征缴按年度实行定期、一次性征收。其征缴期间为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2005年为11月10日至12月20日,保障金征缴时限从2005年1月1日起)。
第七条 机关、团体、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征收。
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委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市本级、芗城、龙文和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的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漳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委托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及相应下属机构代征。
第八条 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当年征缴期间内到税务大厅指定窗口领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第九条 无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直接到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须持《申报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书、残疾人职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分解表》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征缴期间到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审核确认手续,经审核后到各税务大厅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由地税机关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凭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由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凭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专用票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缴入同级国库。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市级收入。
第十二条 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年末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余额全额划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