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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5〕综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漳州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流动儿童的合法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免疫规划是指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生物制品进行人群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 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暂住地且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7岁以下的儿童。
  第四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名适龄流动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户、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五条 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坚持属地建证、属地接种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制定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保障实施。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第八条 各级儿童免疫规划协调小组要协调公安、工商、城建、教育、妇联、计划生育、街道居委会及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协调解决免疫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关系,消除阻力,共同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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