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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5、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工单位必须按派遣协议约定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劳务派遣企业应确保被派遣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因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造成的后果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17、被派遣员工所在的用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被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八、相关扶持政策
  18、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可享受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19、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照服务型企业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统一开具服务费发票,用工单位凭此发票计入企业成本。
  20、劳务派遣企业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其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条件和申报办法,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派往服务型企业的失业人员。
  劳务派遣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减、免收费就业服务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82号)文件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按闽政〔2004〕27号文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经费补助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规定执行。
  2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在就业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方面对劳务派遣工作的支持。
  22、政府建立的社会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机构可在具备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设立分中心或服务窗口,对通过劳务派遣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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