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漳政〔2005〕综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重点企业,大中专院校: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今年9月12日第十三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创新就业服务方式,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创新就业服务方式,积极培育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相结合的劳务派遣组织,逐步实现企业化、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运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意义和目的
  1、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对于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提高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维护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使劳务派遣成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品牌项目。
  二、劳务派遣组织与实施范围
  3、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组织为依法成立的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企业”),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4、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对象为经过适应性培训合格和具备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有求职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向非农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就业困难群体中的劳动者等。劳务派遣企业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业务,进行省、市际间劳务合作和派遣,经依法批准并登记后开展国外(境外)劳务输出。
  三、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