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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电脑采购使用正版软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电脑采购使用正版软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漳政办〔2005〕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闽政办〔2005〕30号)的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为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治理非法使用盗版软件,加快全市电脑软件正版化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通过政府采购的电脑设备一律同时配套正版软件。没有配套正版软件一律不予进入采购程序。
  二、正版软件的界定及其配置。“正版软件”是指经权利人许可授权使用的软件。配套正版软件应包括桌面操作系统、桌面办公套件和杀毒软件。各单位在采购时,桌面操作系统、桌面办公套件和杀毒软件要一次性购置配齐。对正版软件产品各单位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上报政府采购申报表时一并列入。
  三、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各单位要把软件作为一项资产登记造册,记帐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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