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核与公布。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于2006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编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进行审核后,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做法,切实做好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审核与公布工作。
4、时间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应于2006年4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具体分解方法如下:
1、基本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本部门、本组织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既要理顺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做到行政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相互衔接。内设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2、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凡未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9号令)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时间安排。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应当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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