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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建筑物周边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设计方案。未经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改建道路项目,其设计方案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 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有关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范围和质量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规范》规定进行施工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标志)。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质量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范》无障碍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重新办理备案。
  市政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市政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跟踪和监督,对所接收设施中无障碍设施的位置、规格、质量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旅游景点和小城镇的建设,无障碍设施要与其他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道路人行道上各类管线、盖板、消防栓及其它设施的设置,凡与无障碍设施相冲突的应服从无障碍设施。各类管线、盖板及其它设施,因铺设位置深度、平整度不符合要求而影响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的通行或合理设置的,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所有权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政管理部门有权拆除影响无障碍通行的设施。
  第十三条 各级文明办、财政、民政局、老龄办、妇联、残联等部门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标志、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城区)、文明单位的考评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发达重点镇的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及建设部、民政部、老龄化、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要求,建设配套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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