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政办〔2005〕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建设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孕妇、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现将市建设局、市残联制定的《漳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漳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建设、规划、文明办、民政局、财政局、交通、交警、旅游、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规划、标准设计、系统建设、分步实施、定期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和有效使用的原则指导本行政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下同)和建筑物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无障碍建设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须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从源头抓起,严格按《规范》的无障碍要求把关;对不执行《规范》中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者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设计,做到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