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5〕6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四日
漳州市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5〕615号)精神,决定对我市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具体待遇调整的方案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8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方案》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发给。
三、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国家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计划为1222万元,省级从历年基金结余承担50%,市本级和县(市、区)分别从历年基金结余承担50%。如各县(市、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负责提出落实解决方案。中央属行业单位所需资金由省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