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围绕就业工作的需求,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各级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3、鼓励支持积极创业,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金融机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属于弱势群体,难以落实资产抵质押等情况,各地财政、劳动保障和担保机构应多从政策扶持角度,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反担保措施,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对创业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难以提供有效财产抵质押的,在加强对借款人诚信教育和强化社区监督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甚至取消反担保条件。
4、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对中央属、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5、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开设经常性的咨询服务电话,解释答复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问题。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