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帮助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及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技能培训为重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包括电视远程培训等在内的各种培训手段,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解决。
(九)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适当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认真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十)社区平台政策。
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聘用专门人员,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和收入状况,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十一)失业调控政策。
1、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要使每一位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2、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其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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