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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国家财政部(财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探索建立信用社区。金融机构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依托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解决创业者缺乏反担保问题,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就业援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依托街道社区掌握就业困难对象情况,采取送岗位、送技术、送政策等方式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再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
  (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负担比例的30%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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