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2006-2010年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6〕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漳州市2006-2010年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六日
漳州市2006-2010年乡镇卫生院
改造提升工程工作意见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制定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注重实效”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业务用房建设、常规设备配置、卫技人员培训等,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逐步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城乡卫生的相对均衡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总体规划要求,从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需要出发,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内容,统一规划,分年组织实施。
(二)整合资源,填平补齐。按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内卫生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乡镇卫生院的布局,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不搞重复建设和超标准配置。
(三)多方筹资,共同推进。实施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建设的主体责任。省以上资金主要起重点引导作用,市政府多方筹集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卫生、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促进所扶持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确保规划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