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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充分发挥各级职能作用,努力形成“市里指导,部门支持,主抓靠县,关键在乡(镇),行动在村庄”的工作格局。成立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局、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等为成员单位(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派出一名人员负责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其中,市建设局、市农办负责统筹协调,确定年度治理的镇(乡)、建制村名单及整治任务,组织年度考核验收;市规划局要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县(市、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明确镇(乡)垃圾场建设布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统筹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市农业局要配合市环保局加快推进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市环保局要加强环保执法,加强农村污染的防治工作;市文明办负责结合文明创建工作,指导各级文明单位做好扶贫挂钩村的“家园清洁行动”帮扶工作;团市委、市妇联要号召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家园清洁行动”的宣传推动工作。各县(市、区)、镇(乡)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工作。
  1、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家园清洁行动”工作负总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整治范围,按照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建成县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2、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治理任务,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备环卫专业队伍,建立镇(乡)垃圾保洁制度。要加强对开展垃圾整治工作的督查,把农村垃圾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区域内“家园清洁行动”,要制定专项规划,明确年度工作重点、时间进度、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把保洁工作作为乡、村“一事一议”的重要内容。要招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保洁员,并与保洁员签订工作责任状,明确各自工作责任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
  镇、村卫生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日常的监管、督查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垃圾污水处理正常运转。村镇垃圾整治资金筹措必须坚持多元化、社会化的原则。一是财政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资源转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配套镇(乡)、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垃圾运送、处理过程的补助;各镇(乡)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镇垃圾整治工作;集镇区按省、市有关规定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卫生费)专项用于集镇区的垃圾整治工作。二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参照城市出台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收费办法。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农村住户承担垃圾清扫、清运和处理费用标准,对村镇居民、商业网点、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等适当收取垃圾清运费和处理费,“五保户”及“城镇低保户”予以免交垃圾处理费。三是发动社会募集资金。开展农村垃圾整治活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积德好事,要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捐助农村垃圾整治事业,鼓励广大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四是申请省里专项资金补助。积极争取省在垃圾污水处理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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