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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6〕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

  为推动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和最大限度地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及产假生活的基本需求,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精神,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调整生育保险征缴费率:生育保险征缴费率由0.7%提高到0.9%。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的比例按月足额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建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准入制度:生育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含一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规范待遇申领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后一年内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产假期限,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报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建立生育保险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开展生育保险专项检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劳动监察和经办机构配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稽核企业参保人数、实际工资水平及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同时强化劳动监察力度,对不按实际用工人数和工资水平参保和缴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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