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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漳政综〔2006〕14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常山开发区: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漳州市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函》(闽政办函〔2005〕1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06〕218号)的精神,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指导思想
  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以建设现代化城市为目标,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在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职责
  (一)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简称市执法局,同时挂“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是漳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芗城、龙文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简称区执法局)是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作为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市、区执法局履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均为行政执法主体。
  (二)根据省政府文件批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市芗城、龙文两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职责是: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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