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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三)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优待老年人的社会环境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树立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的落实
  各级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殡葬服务等单位承担公益事业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级财政对市区公交营运部门在优待服务老年人方面每年给予的补贴在现有基础上逐年酌情增加。
  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优待、优惠、费用减免等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适时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督促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其诉求。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是我省老年人享受优待的有效凭证,在全省通用,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规格和样式,并授权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按规定发放。印制和发放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应当明确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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