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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落实发展老年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等服务。
  (五)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用予以全免。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费用予以半价优惠。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一)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二)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三)在已经建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县(市、 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老人按规定分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四)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县(市、区),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由所在县(市、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一)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二)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对初装费实行半价优惠,并优先安装。属于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须由所在的村、社区或居委会证明,经县(市、区)老龄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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