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
(漳政办〔2006〕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保〔2006〕3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10月份开始适当提高我市城市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幅度
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的工作原则,本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按照维持基本生活原则,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幅度来把握。实际工作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控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左右。
据此,我市本次将城市低保对象平均保障标准由185元调整到210元;人均月补差平均标准由59.7元调整到72.5元。各地具体标准是:市直、芗城、龙海、漳州开发区保障标准提高到220元,人均月补差75元;龙文区保障标准220元,人均月补差85元;常山和其它各县的保障标准提高到200元,人均月补差70元。
二、要统筹协调注意把握好几个问题
一是积极推进分类施保。要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通知》(闽民保〔2006〕59号)精神,结合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情况,认真实施分类施保工作。对“三无对象”、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单亲家庭等对象,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相应增加补助金额。通过分类施保,使有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低保补助水平与一般低保对象有所区别,提高低保救助的科学性。
二是认真测算和积极筹措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所需资金进行认真测算。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相应增加城市低保金支出,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并编制好2007年度城市低保资金的部门预算,使全市城市低保工作持续良好地开展。
三是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确保新调整方案从10月份起实施,使广大城市低保对象切实受益。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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