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收费单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一、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2004〕综113号)同时停止执行;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以往制发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或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名 | 住 宅 | 商业(含写字楼) | 工 业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漳州市区 | 80 | 60 | 40 | 110 | 80 | 50 | 50 | 30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