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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奖励对象是指注册地在我市的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创新、科学研究、重大工程建设、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直接实施者或完成者。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且实用性强;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或采用新原理、新工艺、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实践证明,对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示范作用明显,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四)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模化上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中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各委、办、局科技管理机构;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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