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责和评价范围: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工作质量,并对其主管的所有公共项目支出实施专项绩效评价。
2、评价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所有公共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分类审核,制定专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开展专项绩效评价。自专项评价开始起的一个月内,出具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同时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本身的财政公共项目支出,项目主管部门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公共项目绩评办。
3、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公共项目实施概况、公共项目绩效目标、公共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绩效评价结论、问题与建议以及评价人员等。
(三)市公共项目绩评办综合绩效评价
1、职责和评价范围:综合绩效评价是公共项目绩评办对公共项目支出实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所有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公共项目支出均属于公共项目绩评办的综合绩效评价范围。
2、评价要求:市公共项目绩评办每年年初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公共项目资金数额及其社会影响度、重要性等因素,从所有上报的绩效自评报告和专项绩效评价报告中选择部分公共项目,确定为年度公共项目支出综合绩效评价对象,制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前5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通知书,评价结束后,出具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在市公共项目绩评办立卷存档。
3、评价内容:综合绩效评价对财政公共项目的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财政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实际支出情况设置具体考核指标逐一评价,并以评价报告的形式概括和说明项目立项、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实施绩效评价,可以由单位和机构内部相关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遵循统一的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