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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夜景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8、精品项目由市夜景办统一委托设计论证,确定中选方案,交付业主单位建设,中选方案设计费按工程造价的3%由市夜景办支付。其他夜景建设项目,方案获市夜景办批准的,由该项目施工中标单位按中标价支付3%设计费,设计费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设计费纳入工程造价。
  9、夜景建设投标单位应以LED产品生产企业或从事光电技术开发企业为主,并承担中标后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但应与具备市政灯光或电气安装资质、高空施工资质的队伍组成联合体企业。施工安装前中标单位应提供光源产品检验报告。
  10、为确保夜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三年,从质量、保修服务、技术、造价等方面,通过邀标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质量保证金按15%留取,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付还。保修期间责任不到位的,业主可从质量保证金中另行委托他人维修。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1、市规划局要将市区临街、临江(江滨路)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物夜景景观作为市容效果规划主要内容,从源头抓起,在规划审批时予以明确要求,与建筑物同时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对不按要求实施夜景建设的项目,不给予规划验收,并责令整改。特别是沿江滨路建(构)筑物夜景景观应抓紧做好规划,做到建一座亮一座,使江滨夜景真正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2、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对亮灯不全、字划残缺等杂乱无章的店牌店招进行整顿清理,做到每一条街道店牌店招设置协调、整齐划一、亮灯正常。工商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配合。
  3、市城管执法局应加强对广告设置的监管,新申请的广告设施都必须考虑市容和夜景效果,广告设施业主单位必须做到每晚按规定正常亮灯。广告设施设立后,若每年不按规定亮灯超过30天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拆除。广告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管。
  4、市区市政道路、公园公共绿地及公共部位的夜景工程建设由市建设局、市夜景办负责。需在上述区域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向市建设局(市夜景办)申请,并具备亮灯保障措施。
  5、各夜景项目的建设进度,由各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夜景办负责督查并定期通报。
  三、加强巡查管理,确保夜景工程取得实效。
  1、市夜景办应加强对市区夜景进行日常巡查,督促相关单位对夜景灯光进行及时保修,提高亮化效果。
  2、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在建、新建的临街、临江项目的夜景景观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各新建项目都能按要求实施夜景建设。
  3、市城管执法局应加强日常巡查,督促所有广告设施、霓虹灯和店牌店招等整齐美观、设施完好,保持正常亮灯。广告设施和店牌店招的整顿要求在2007年春节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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