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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通知

  4、建成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建成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云霄县建成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完成漳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云霄县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云霄县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云霄县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完成1个以上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云霄县政府及云霄县环保局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3、全县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5、2010年底,云霄县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县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诏安县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诏安县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市建设取得新进展,诏安县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市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诏安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0%以上。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市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2007年底,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
  4、建成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建成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诏安县建成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完成漳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诏安县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诏安县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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