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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

  要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县以上城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镇建设的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用工及分配等三项制度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主体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应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建促就业,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
  四、落实优惠政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
  政策扶持是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闽政〔2000〕18号)等有关文件中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土地、营业税、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电增容费、供排水设施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享受优惠。
  1、对用房自建、提供养老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期5年以上,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和设区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机构在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福利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个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福利彩票发行公益金补助50元,其余资金从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市级对市辖区的补助按照财政体制从市本级财政或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分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三老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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