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①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②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③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④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⑤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2、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要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表册。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其他救灾救济资金的财务会计核算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对各项救灾救济资金的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根据救灾救济资金项目和内容的不同,对抢救、恢复基础设施的救灾资金、民政救灾救济资金、农业及水利救灾资金等,分别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对灾后重建的核定和统计要求
2006年第一、四、五号台风重建户的核定应按照漳委办发〔2006〕20号文规定执行,即:因受灾倒房无家可归的全倒户、房屋主体严重受损不宜居住和地质灾害点急需搬迁户,由本人申请、村(居)民评议、村(居)委会核实、张榜公布、乡镇(场、区)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对2006年以及2005年度重建户的核定、统计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执行,不得夸大、缩小、隐瞒和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