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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漳政办〔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5、2006年我市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尤其是2006年我市先后遭遇三次台风和多次强降雨袭击,灾情十分严重。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市委、市政府多方筹集救灾救济款物、及时安置受灾群众、有效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确保了灾区的安定稳定。为确保全市救灾救济款物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1、救灾救济资金的分配。以灾区的灾害损失为基础,以保障灾民尤其是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和抢救、恢复遭受破坏的有关设施为前提,按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分配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民政救灾救济资金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使用范围是:①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②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③灾民倒房恢复重建;④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其他救灾救济资金应按确定的项目和内容专项使用。
  3、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按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资金的接收、支出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做到账目公开、使用对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和支出程序公开。资金的拨付应及时有效,确保资金尽快发挥效用,民政救灾救济应急款要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乡镇民政办要在县(市、区)救灾救济资金分配文件下达30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核销救灾救济资金,基层发放民政救灾款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与各级政府的救灾救济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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