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制度。各地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审计主体、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制度。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村干部及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离任,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5、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乡(镇)要成立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资产发包合同的审查、监证、保管工作,确保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公开、公平、公正。合同要专人保管,并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须以集体资产管理主体作为发包方或出租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发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金和租金按年度收取的,可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集中收取的,要分摊到每个受益年度。承包者在承包期内需要投入资金和设备的,应当与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在承包项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房屋、设备、路、桥、闸等),承包期满后应无偿归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6、实行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集体资产进行分类梳理和定性、定量评价。对现有资产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盘活,促进集体资产的重组,使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实现保值增值。要根据不同类型资产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搞好资产的经营。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抓增收,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抓保值,资源性资产重点抓开发,公益性资产重点抓保护。
7、建立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奖罚制度。要通过村务公开、民主听政、民主议事等民主监督方式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同时把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干部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视其后果与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效能诫免或告诫、党政纪处理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县(市、区)、乡(镇)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意见,加快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变集体资产管理不善的状况,促进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增强集体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