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范围和主体,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可以由村委会行使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要建立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一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置迁入的移民外,未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资料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迁入农户,不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以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租赁、集体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和举债、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
1、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实物登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规范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村集体会计核算程序。要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1998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对,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并相应建立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明确权属,对集体资产的种类、数量和经营使用、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登记。账内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账外资产要补登入账。
2、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和招投标制度。农村集体资产通过拍卖、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等方式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部门备案。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和拍卖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或拍卖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具体招投标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3、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制度。要严格按照《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建立健全财务审批、报帐、监督制度,加强对乡村集体债权债务的管理。要按照“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的要求,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因扩大再生产确需大额举债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非生产性投资不得举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济担保。除正常经济业务中发生的应收款项外,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对应收款项等债权要积极催收,对确实无法追还的款项,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方可核销。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的,任何人不得自行减免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