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7〕94号)
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你中心用地申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通知》(闽政〔200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文〔2004〕148号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7.6923公顷;以闽政地〔2004〕196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3.7848公顷;以闽政地〔2006〕33号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2.0956公顷;以闽政地〔2006〕43号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7091公顷;以闽政地〔2006〕46号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6.1348公顷;以闽政文〔2006〕601号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5.1678公顷,合计71.5844公顷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作为城市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