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7〕115号)
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你中心用地申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00〕地120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0684公顷,闽政文〔2003〕75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2.1063公顷,闽政文〔2003〕332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0.6617公顷,闽政地〔2005〕86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0.0408公顷,闽政地〔2006〕641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5.5281公顷,合计19.4053公顷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作为城市建设用地。